《白鹿原》读后感
而欧尼尔则通过对于保险业在美国的运作细节的揭露,而提供了另外两个与之遥相呼应的案例。
这里涉及的最重要的思想背景乃是海德格尔所提出的存在论区分,即对存在(Sein / Being)与存在者(Seiendes / beings)的区分。[⑧] 黄文以及西方哲学传统的这种主体先行的观念,实在值得商榷。
唯因生活方式的转换,乃有生活感悟的转换,于是才有对道的历代不同的言说,才有所谓儒学史、儒家经典诠释史。 【摘要】东亚儒学的经典诠释,尽管接受了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诠释学,但仍然没有超越传统的主体性诠释模式。此在的生存活动具有一种前结构,使得此在即人的诠释活动具有一种前判断或先见、偏见,这意味着此在的有限性是诠释活动的存在论基础。这就是黄文所讲的对先前的权威的批判或挑战: 东亚儒家经典解释者,对于先前的诠释的权威的批判或挑战,常常是通过自己思想体系的网络的筛选而完成的。(三)诠释的无政府主义:多元的主体性 黄文提出的第三个问题是诠释的无政府主义问题,作者分析了两种含义的无政府主义,并给出了否定性的回答: 1、多对一的无政府主义:如果经典文本中的命题是‘一,那么,异代异域的解释者所提出的众说纷纭的解释就可被当作‘多。
20世纪以来的所谓东亚儒学亦然,例如黄文的思路,基本上就是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的路数。[⑩] Martin Heidegger, Being And Time. Translated by Joan Stambaugh,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6. pp. 7-12. [11]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4页。然而,不论严复,还是当前的相关讨论,都未从学理上澄清不同层面群己权界的内容,因此造成了研究阐述中的淆乱和认识的偏误,有必要加以明辨。
[55]这种质疑或误解,或与其概念的混用不无关系。今问国人范围小己,小己受制国人,以正道大法言之,彼此权力界限,定于何所?……[19] 对照原著便可以发现,严复并没有将密尔原著中的society或civilsociety译为社会或公民社会,而是译为国群国国人。政府国家者,有法度之社会也,既曰有法度,则民所自由者,必游于法中,凡所可愿,将皆有其自主之权,凡所不可愿,将皆无人焉可加以相强,是则国群自由而已矣。民之意谓,出治政府势必与所治国民为反对,故所谓自繇,乃裁抑治权之暴横。
如此一来,通过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自由,最终也保障了国群的群体自由。这虽然更深刻地说明社会群体侵害个体自由的后果,但其内容实质已经溢出了对市民社会内部横暴的警惕。
[22]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页。乃至小己所行之事,本身而加诸人,祸福与人共之,则其权非一己所得专,而于其群为其责。虽然,明儒顾炎武早在《日知录》中就提出亡国与亡天下之辨,但在严复的论述中,依然存在将国群偷换为政治国家的情况。观此可知中西字义之冥合矣。
市民社会的群体组织(团体)具有典型的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例如:非政府组织(也即NGO,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就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其中,国群层面的群己权界是通则,需要通过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层面的群己权界来具体落实。(《群学肄言》译余赘语)[13] 这里的群就不是广义的人类社会,而是社会与国家合一的国群,其本身涵盖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每个领域之中又有各种组织团体,所谓商工政学莫不有之,这些作为次生的群皆从属于国群。惟今日敢于自异者之无人,此吾国所为可大惧耳。
原文为:夫庶建之制,其民若得为其凡所欲为者,是固然矣。 其一,国群与政治国家(政府)概念相混淆。
当前各国政治学界开始将市民社会对于政治行政的监督和制衡,视为广义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政治国家层面的群己权界 国群所包含的国家乃是与市民社会分立的狭义政治国家,而其现实的实体形态就是政府。
然法律所论者非小己之自由,乃国群之自由也。 [41]严复:《政治讲义》,收录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1290页。[53]如果社会各领域的建设皆听命于政府,全国的人才皆惟政府是向,没有不同的思想和意见,那么不仅容易滋生行政弊端,而且也会压制个体自由导致社会动荡。其人之才力聪明,又实与政府比肩,而无多让,而后足为其他山之石。而相对于市民社会以舆论风化等柔性方式发挥作用,政治国家则主要是依靠行政执法、乃至军队、法庭等刚性方式发挥公权力的作用。而如是之风,又常与其时所出之人才为比例。
虽然他将这些内容划到了国律之外,但据此认为,市民社会的自由只是间或与政治相关,却是与其整体论述相抵牾,而且也不符合社会实情。[15]自此之后,思想家们虽然对市民社会作了诸多不同于黑格尔的阐释,但已普遍在社会与国家二分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了。
此外,在社会与国家二分的意义上,国群的公权力只是部分的授予政治国家,还有相当的部分被授予市民社会,因此,政府国家并不是全部公权力的执行者,而只是政治国家领域内的公权力的执行者。[39]这反倒不利于国家的发展。
使国人权利,为其所见侵,则清议邦典,皆可随轻重以用事于其间,于以禁制其所欲为,俾其人无由以自恣,此所谓社会干涉之义也。反观当前,这些淆乱和偏误依然广泛存在,因而也直接妨碍了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
[50]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15页。 [36]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3页。 不过,在他进一步的论述中却表明群体对个体言行最严重的干涉,往往由政治行政权力所为。此其事甚巨,且亦有时关涉政府,然非直接正论,故可缓言也。
相反,如若政府事无巨细的进行管理反而容易产生危害。对此,不仅有学者从学理上做过考证和阐释,[②]而且还有学者直言: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的本质规定性就是‘群或‘群体。
政界自由,与管束为反对。[49] 第二,反思西方国家强盛发达的原因,可以发现其事以官为之,虽善于民之自为,然国家以导诱其民,欲其心常有国家思想之故,又莫若听其民之自为也。
事实上,早有不少学者,如史华慈等,认为严复只是将个体自由作为国家富强的手段,以至于体现出国家主义(nationalism或译民族主义)的倾向。 [48]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14页。
三、市民社会层面的群己权界 严复尽管没有从学理上明确地将社会与国家分离开来,但在其论述中已经表露出这一思想倾向。 [18]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论资产阶级社会的类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对此,他讨论最多的是关于思想言行的群己权界,同时也延伸到社会议政和经济贸易的群己权界等。[⑨]因此,他将生理,也即生物界的种群生存竞争、进化发展的规律,演绎为群理,也即古今中外的一切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由此至今,群己权界已成为中国思想界探讨现代自由以及群己关系问题的一个极具代表性的观点。但《群己权界论》作为一部现代自由主义理论译著,并不是在广义人类社会层面泛泛而论,而是基于当时中国由传统帝国迈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语境进行的一种具体的论说。
(三)群:与政治国家分立的市民社会(civilsociety) 上述两种意义上的群概念古已有之,但是在近现代学术中,社会概念有了进一步的细分,以群指代的社会也有了另外的涵义。 [⑩]当代思想家所勾画的超越民族国家理论,正是寻求国家之外的另一种建制化的生活共同体模式。
[54]荀子曰: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事实上,政府总是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市民社会中,增加其影响力。